关键信息
据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7日下午就深化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进行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
他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
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要让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要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挖掘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7日讯,从中国人大网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文物保护法》修订列入本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现行文物保护法共八章80条,征求意见稿共九章107条。主要在六方面进行了修订:(一)完善立法目的,丰富文物定义和类型。(二)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三)加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四)加强馆藏文物保护利用。(五)进一步规范文物流通,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文物进出境管理。(六)增设专章,加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
以上两则通讯看似毫不关联,实则内容一致,即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增强文化自信。更加合理保护、利用文物遗产。
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
2022年,我们将会看到从国家立法层面,到社会意识层面,乃至政策支持方面,对文物艺术品市场全面的规范和引导。未来艺术品市场持续向好,市场会呈现出如下趋势:
其一,个人资产配置热点转移。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资本不断累计,目前主要投在了房市、股市、黄金等几个有限的领域。现在看来,房地产走过了近15年辉煌的顶峰,已露疲态。
至于股市,因为近年新冠疫情等原因,也让大批普通投资者望而却步。这个背景下,大量找不到更好出路的民间游资,都把目光转向艺术品投资。
其二,收藏热的勃兴是大势所趋。
这受制于多种因素,比如人们对于养老、医疗、教育方面的担忧,传统艺术品市场入行门槛比较高,艺术品现货市场不规范等等。
明 黄花梨交椅 成交价6944万元 南京正大拍卖2010年北京
其三,政策导向的作用。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节选)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收藏文物。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对文物的收藏、鉴定、流通、展示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明确流通经营活动中的文物登记认定程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保护收藏的文物。
第六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流通经营机构购买;
(三)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前款所列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土、出水的文物;
(二)馆藏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石刻、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
(四)依法没收的文物;
(五)被盗和非法出境的中国文物;
(六)被盗和非法出境的外国文物。
(七)其他禁止交易的文物。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公布被盗和非法出境的中国文物名单信息,外国政府与相关国际组织向中国政府通报的被盗和非法出境的文物名单信息,以及禁止交易文物目录。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从事文物鉴定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鉴定经营许可证。
文物鉴定经营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规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六十三条 从事购销、拍卖等文物流通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流通经营许可证。
文物流通经营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流通经营机构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流通经营活动。
第六十四条 文物流通经营机构不得经营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文物。文物流通经营机构经营的文物,在经营活动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标准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经审核允许经营的文物信息进行公开。
第六十五条 国家对流通中的珍贵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事前协商、定向拍卖、事后按市场成交价格优先购买等方式优先购买。
第六十六条 文物流通经营机构不得经营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审核的文物,对经营的文物应当标明基本信息。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文物经营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
文物鉴定经营机构、文物流通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文物鉴定经营活动或者文物流通经营活动完成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文物鉴定经营活动、文物流通经营活动的相关参与者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文物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鉴定经营机构或者文物流通经营机构。文物鉴定经营机构、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流通经营机构;文物流通经营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鉴定经营机构、文物收藏单位。
从事购销活动的文物流通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文物拍卖活动,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文物流通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文物鉴定经营机构、文物流通经营机构。
第六十九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其合法收藏的文物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等政策优惠。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七十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
拣选文物应当移交文物主管部门,由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海警机构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一年内无偿移交文物主管部门,由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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